1月10日,深圳證監局披露了一則《關於對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》的公告。
公告顯示,平安證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:
一是個別分支機構合規人員配備不到位,二是對營銷宣傳推介材料審核把關不嚴,三是未及時發現並處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異常情形,四是相關業務協議保存不完整,對於投資者信息核對不充分。
深圳證監局表示,上述行為違反了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、《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》以及《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實施細則》等相關規定,決定對平安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
值得注意的是,平安證券去年曾多次收到監管罰單。
2024年2月,證監會對平安證券出具警示函。經查,平安證券在債券發行定價過程中,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,個別項目債券發行利率與承銷費用掛鉤。此外,個別債券項目盡調不完整,關鍵要素獲取不充分。
2024年3月,天津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措施,平安證券天津分公司員工邊某元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法買賣股票,最終被處以10萬元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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